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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老公私自转款给第三者,老婆是否可以追回?
释义
    #男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
    白律师(原告律师)说:老婆可以追回
    红律师(被告律师)说:该转款属于赠与,老婆无权追回
    你怎么说呢?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原告: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律师
    被告1:乙
    被告2:丙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律师
    白律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乙对被告丙的钱款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丙向原告甲返还钱款323143.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夫妻关系,被告乙与被告丙通过陌陌交友软件相识,后发展成为婚外情。2018年开始,被告乙开始以扫二维码方式向被告丙转账,截止至2022年5月,合计285笔,共计323143.54元。原告发现后,被告丙到原告家中吵闹,以怀孕、自杀等方式进行威胁原告及被告乙,仍然要求继续转钱。原告认为,被告乙向被告丙的转账钱款,系原告与被告乙的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婚外情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为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被告乙向被告丙的赠与钱款行为应属无效行为,被告丙所得款项为不当得利,应当向原告予以返还,为此,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乙缺席未到庭,但其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被告乙与被告丙是在2018年通过陌陌交友软件认识的,后来在一块发展成为婚外情。由于被告丙自己不上班没有经济来源,所以在确定婚外情关系以后,被告丙经常以生病等理由让我给她多次转钱。本人和丙没有微信好友,都是通过陌陌和打电话进行联系,所以每次转账都是被告丙把微信收款码发给我,以微信收款码向丙进行转账的。被告丙是知道我有家庭的,所以她向我要钱都是肆无忌惮的。本人和丙婚外情期间给其转出的钱都属于我和原告甲的夫妻共同财产,本人同意妻子甲起诉追回向被告丙转出的财产。
    红律师辩称,被告乙欺骗丙称是单身,被告丙受乙的蒙蔽才与其交往,被告丙也是受害者。2017年,丙与乙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认识,被告乙称是单身,想与被告丙交往,丙因为前次婚姻失败、感情受过挫伤并未答应。后被告乙一直追求,经过半年的了解,被告丙才同意和乙交往。被告丙一直催乙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乙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同居生活的几年,丙多次做流产手术,导致身体消瘦、精神萎靡不振,经医院诊断为抑郁症、低钾血症等,需要输血、药物治疗。2022年,被告丙发现被告乙有家庭后,丙果断要求分开,即使乙一再跪求让等他把家里的事处理清,丙仍与其断绝了关系。后来,被告丙发现自己又怀孕了,丙才又联系乙处理此事,为此,丙找到乙,在下楼的过程中晕倒,被乙、原告甲拨打120救助。被告丙从未去乙家中吵闹、威胁、自杀等过激行为,原告甲在起诉状中所述的不属实。被告丙的真心真情被乙的虚情假意蒙蔽,与原告甲一样是受害者。2020年,被告丙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治疗,经检查确诊为重度抑郁症,经药物治疗仍未好转。2021年,丙因面色苍白、伴头晕、心慌,全身乏力,在周口市第一人民医院血液内科住院治疗,诊断为中度贫血,需输血治疗。2022年,被告丙因紧张时手抖,情绪悲观、消极,无法入睡,烦躁不安,偶有晕厥,四肢无力、自伤、自杀等情况,在周口市第一人民医院精神科入院治疗,诊断为低钾血症、抑郁症发作、高胆固醇血症。被告丙颇受疾病和感情双重折磨,身体消瘦,精神萎靡不振,悲观厌世,对生活失去信心,签订器官捐献,已不抱希望。2016年,被告丙与前夫离婚,离婚时约定丙抚养孩子,为了孩子的教育,丙独自一人带着孩子在县城陪读。被告丙没有固定的工作,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日常靠娘家接济,生活比较困难。被告乙转给丙的钱款,丙均用于二人的日常开销、看病吃药、租赁房屋、购买生活用品、米面油菜等,还有多次流产的手术费用,未有剩余,不应返还,也无力返还。为此丙罹患抑郁症、贫血等疾病,看病治疗的花费,大量吃药、补养身体花费,这些费用都是被告乙应该支付的。综上,被告丙也是受害者,乙的一系列行为导致丙罹患多种疾病,身心俱焚,对生活失去信心,且乙转的钱款大部分用于治病吃药,丙不应返还,也无能力返还,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综合考量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未取得一致意见,损害了另一方财产权益。本案中,被告乙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与被告丙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原告甲与被告乙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乙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第三者丙,属于无权处分,应当为无效。原告作为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被告丙返还受赠的财产。但具有示爱性质和500元以下及被告丙转给被告乙的微信转账,应视为合法的赠与和两人相处期间的日常消费开支,应当予以扣减,被告丙不再返还。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乙对被告丙的钱款赠与行为无效,被告丙向原告甲返还钱款323143.5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确认仅支持294920元。对被告丙所称的二被告相处期间被告乙所转的钱款,其用于租赁房屋、看病吃药及多次流产的手术费用,钱款未有剩余,不应返还等辩解意见,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本院均不予采信。被告乙经本院合法传唤,缺席未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
    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乙赠与被告丙钱款294920元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返还294920元;
    三、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哎,红律师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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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4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