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合同关系,只要代持协议有效,就可以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签订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但名义股东存在争议,则该合同的效力可能受到影响。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只要双方之间的代持协议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则作为名义股东。如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则需要解决。《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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