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收财产的范围是怎样?没收财产的执行是怎样 |
释义 | 一、没收财产的范围是怎样? 没收的财产应当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财产。从中应当剔除共有财产、犯罪分子所负的个人债务等。具体而言,确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清查或者分割犯罪人个人的财产:犯罪人借贷、代为保管以及用犯罪手段占有的他人的合法财产,都应当返还原主;他人在犯罪分子犯罪前合法购买的犯罪分子的财产,并已经支付对价或者定金的,该交易合法有效,应当在完成后将该项财产交付给买方,对于买方支付的价款则可以继续没收; 2、保留犯罪人本人及其抚养的家属必要的生活费用,包括衣、食、住、行、医疗、就学等方面的必要费用; 3、清偿犯罪人的正当债务。《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是正当的债务,所谓“正当债务”,是指犯罪人确因家庭困难、婚丧病残事故或遭遇自然灾害等原因向债权人合法借贷所负的债务,如果是赌债等非正当债务,则不在偿还之列; 第二,必须发生在没收财产以前; 第三,必须经债权人请求; 第四,清偿的数量只限于没收的财产,如果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超过了没收财产的数量,超过的部分不予清偿; 第五,当没收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应当按照何种顺序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二、没收财产的执行是怎样? 没收财产的执行应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即自一审判决上诉、抗诉期满之日或者二审判决、裁定作出之日起执行。此时刑事审判庭应将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和移送执行通知书一并移交一审法院的执行庭执行。虽然目前尚无法律规定执行的起算时间,但从防止犯罪分子或者其他人员隐匿、转移、转让财产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与及时惩治犯罪等方面考虑,法院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开始执行没收财产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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