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事仲裁18问|3.仲裁与诉讼间发生主管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
释义 | 编辑 搜图 一、引言 仲裁与诉讼作为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是相互排斥的,当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对仲裁与诉讼的选择存在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须先行对案件的主管争议进行处理,实务中具体处理规则可能存在争议。 二、规定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三、观点 (一)不同阶段仲裁与诉讼发生冲突的处理 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之前 法院及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之前,应当对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仲裁协议进行审查: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2)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2.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 实践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或者虽无仲裁协议由仲裁机构违规受理,此种情形下应作如下处理: (1)法院受理案件后首次开庭前,赋予被告异议权,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或提交仲裁协议),经审查仲裁协议存在且有效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发现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 (二)仲裁协议瑕疵的处理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法释[1998]27号第三条) 3.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法释[1998]27号第四条) (三)其他疑难问题的补充 1.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之裁定可否上诉 (2015)黑监民再字第26号案件中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第402项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属于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明确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特殊程序性质。《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可见,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没有上诉、再审程序,其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相比,在审级上有其特殊性。 但是,实践中仍有大量法院认为该类案件可以上诉并作出二审裁定。 2.对驳回主管权异议的裁定可否上诉 最高院民一庭曾提出,被告提出的主管异议理由成立时,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另行处理异议;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时,应当以通知驳回其异议,而不用裁定,当事人没有上诉权。(参见《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院民一庭编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 但是,不少法院认为主管异议应参照管辖异议的程序进行处理。例如,在(2010)闽民终字第526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异议虽名为“管辖权异议”,但实际是民事诉讼中的主管问题,被告所提异议实际上是以仲裁协议为根据的“主管异议”。鉴于《民事诉讼法》对如何审理主管异议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被告提出主管异议的情况下,其也是对法院管辖本案存在异议,因此应参照关于审理管辖权异议的程序进行审理。福建高院在二审中也认可该种处理方式并无不当。 律师及律所简介: 余晖律师,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福建省律协“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成员,厦门市律协仲裁与调解专委会委员,厦门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特邀调解员,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余晖律师团队专注于企业商事法律服务,曾经及现在担任多家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商会组织法律顾问,具备1000+诉讼与仲裁经验。团队核心业务主要包括商事争议解决、法律顾问、劳动合规、股权激励、兼并收购、破产重组。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平台化、数字化、专业化、一体化的近百人规模综合性律所,成立于2014年,拥有观音山全海景办公面积2014㎡。曾荣获“2017-2018年度福建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厦门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厦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称号;自2019年起,在厦门市发改委颁发的《厦门招商手册》中,连续多年被列为厦门市代表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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