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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止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情形
释义
    中止行政强制执行有下列情形:履行确有困难的;第三人确有理由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一、申诉能不能终止执行
    申诉可以终止执行,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中止履行义务和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立刻中止执行申诉。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成立后,也可以变更执行标的或者再审,中止原执行标的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人死亡的,应当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申诉需要终止执行。被执行人死亡的,应当等待继承人承担义务,申诉也需要终止执行。
    二、联系不到执行法官怎么办
    法院强制执行了可联系不到执行法官了,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时间是2年,可以让法院重新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如何处理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
    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
    执行人员收到执行异议之后,应当立即审查处理,认为异议确有道理的,应当报请法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原执行文书确有错误,应撤销原裁判,按法定程序给予纠正。执行异议没有理由的,应当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恢复执行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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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1:5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