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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绝对不起诉的刑事赔偿是怎样的
释义
    1、《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条(修改后的15条)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绝对不起诉的
    第一、二两种情形的,国家均不负赔偿责任。
    2、对此,我们有不同看法,因为案件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经过了侦查、预审、批捕、侦查终结提请审查起诉等几个环节,对于一些法律常识问题不应该出现错误,如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是否经特赦案件,是否自诉和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等,都是每一个阶段都要审查的基本问题,特别是在立案侦查阶段,这些都是应该弄清楚的,如果检察机关忽略了这些问题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和批准逮捕、提请审查起诉,至少说明办案人员工作中粗枝大叶、不负责任,甚至由种种原因故意为之,如果对这些情形国家赔偿法规定一律不予赔偿,不但违背了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初衷,更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及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当然,司法实践中也有例外情况,不能一律给予赔偿,如对于暂时难以查明身份的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一时难以断定其是否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其实施了拘留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查明情况后,作不起诉决定的,国家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绝对不起诉的第三种情形,国家应负赔偿责任是没有异议的。这种情况下,不该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了,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纯属纠正错案的补救方式。犯罪嫌疑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过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所以对于这类被不起诉人被拘留、逮捕的要给予国家赔偿,对于财产被查封、扣押的,除解除查封扣押;对造成财产损失或丢失的,还应给予赔偿,以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同时也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从而推动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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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3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