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订立程序有哪两步 |
释义 | 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阶段: 1、要约 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中要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合同应有的主要条款、要求对方作出答复的期限等内容。在要约约定的对方答复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 2、承诺 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双方就要订立合同;如收到承诺 时已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要约的接受方不完全同意要约而改变了其中的主要条款,就意味着对原来订约条件的拒绝,而是接受方提出了新的订约提议。订立合同的过程,往往是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又再提出新的要约,反复多次,如最后合同关系能成立,总是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对方的要约内容。 一、具体的违约承担责任方式是什么? (一)采取补救措施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民法典》第582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民法典》第510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民法典》第510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民法典》第510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民法典》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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