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质量责任超过异议期后如何追究 |
释义 |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则买受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检验期限,则买受人必须在此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如果没有约定,则买受人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如果买受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则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于有质量保证期的标的物,适用质量保证期。 法律分析 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时,买受人应在该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如买受人未通知,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限时,买受人应在发现或应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如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于有质量保证期的标的物,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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