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非法拘禁罪,您需要了解的刑罚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指以非法手段限制他人的身体活动自由,包括直接拘束和间接监禁。这种行为可以有形或无形,不论采用暴力、胁迫还是欺诈手段,都构成非法拘禁罪。持续时间长短影响量刑,但瞬间性的剥夺行为难以成立罪名。司法机关对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的限制措施不属于非法拘禁,但在不应拘捕情况下继续羁押则属于非法剥夺。群众依法协助扭送犯罪嫌疑人以及合法收容精神病患者不构成非法剥夺。 法律分析 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行为的特征是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结语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指客观要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无论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还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只要剥夺了他人的身体活动自由,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这种行为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而且不论采取何种手段,都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时间长短只影响量刑。司法机关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但若借故不予释放则属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此外,扭送犯罪嫌疑人、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等并不属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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