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资明细支付的知情权问题 |
释义 |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用人单位有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等行为,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法律分析 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拓展延伸 工资明细支付的知情权问题 工资明细支付的知情权问题一直是劳动法律制度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当向劳动者公示其工资明细,包括基本工资、津贴、扣款项目等。然而,在实践中,一些雇主为了节约成本或者为了掩盖违规行为,可能会篡改工资明细,导致劳动者难以知晓其真实的工资情况。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知情权。根据该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了解其工资的详细情况,包括工资的种类、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如果雇主篡改工资明细,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纠正违法行为,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工资明细支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例如,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雇主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告知劳动者工资的支付方式和数额,并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同时,201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对工资明细支付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工资清单的透明度和可查询性。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雇主篡改工资明细,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雇主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篡改工资明细,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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