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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和程序具体有哪些
释义
    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和程序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侵犯时,有权向侵权的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程序为:
    1、违法行为得到确认;
    2、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3、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4、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一、当事人被诉讼请求驳回国家赔偿怎么办
    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驳回的,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含义与区别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
    三、公安机关赔偿主管部门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二款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前三项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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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6:3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