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仍需创新 |
释义 | 在《证券法》实施前,许多权威的专家对上市公司收购作了非常乐观的估计,认为大规模的收购兼并行动即将开始,以重组为目的的收购必将迎来又一个企业大发展的春天。他们判断的依据主要是《证券法》放松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鼓励对上市公司收购,具体表现在:(1)投资者持股5%以后的披露信息要求从增减2%提高到5%;(2)放宽了收购主体的限制,法人可以收购,自然人也可收购;(3)除了要约收购外,还增加了协议收购的形式;(4)收购价格的限制也取消了,等等。如今《证券法》已实施半年,权威们预计的收购高潮并未到来,证券市场比前几年显得更为平静。这是“爆发”前的沉默,还是市场有什么新的期待??我的看法是:20世纪末中国证券市场出现的收购事件仅仅是一种初步尝试,有关收购的立法也仅仅是对现实需要的一种简单反映。我们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还缺乏更深层次的理性思考。无论是先前的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是现行的《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范都还缺乏应有的操作性。作为一个准备收购的主体来讲,考虑的是收购成本和成功收购的机率。有关政策和立法还没有给以收购者足够的支持,还有许多不定的因素,我们怎么能指望收购者在无法预测收购成本的情况下就贸然行动呢?《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仍存在不少缺陷:1、没有对上市公司收购准确定义这就无法把握收购的基本特点,无法认清收购与兼并、合并、股份转让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2、对收购种类(或形式)概括不准确、不全面如“协议收购”,这实际是股份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一对一”的谈判达成有关转让股份的协议,是否符合收购的特征?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持股达到一定的比例,相对控股,为何不明确其收购性质?3、没有明确联合持股的披露对几个主体联合行动购买股份,或关联人持有股份,有的国家和地区称为“一致行动的人”,规定持股加总达5%必须作权益披露。原先《条例》还有“间接持有”的说法,这次《证券法》干脆不提了。这样,大股东就可以通过其子公司、孙子公司分散购进股份,表面看来每一个公司包括母公司在内持股都没有超过5%,但实际上持股可能加总达到20%、30%甚至30%以上。这就架空了5%持股以及其后增减5%持股等公告的条款。?4、没有明确规定任意的要约收购?根据《证券法》第81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这条规定可理解为强制的要约收购。也就是说,一个投资者已持有一公司30%的股份,如果再想增持,就应发出要约收购,不发出要约收购是不允许增持股份的。在实际操作中,将“在持股30%基础上增持就应发出要约”理解成了“只有持股30%才能发出要约”。这样的理解就使收购者面对一次次收购公告,而每一次公告对市场带来什么影响都无法预知。执行《条例》近六年时间,无一公司斗胆发出要约收购的,甚至根本就达不到30%这个标准。如果《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任意的要约收购,即投资者不需要先上30%的台阶,而直接考虑发出要约收购(不管自己是否已经持有股票,持有多少股票)的话,这就使收购在法律上变得易于操作,在实践中实现它应有的功能。5、没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重组计划的披露不论是何种收购,从控股到控制公司必然要经历一个过程。一个大股东在实现这样一种“质的飞跃”时应当向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公众报告或公告控制公司后的重组计划,以便有关部门和人士监督,以便对未来作出准确的判断。《证券法》第82条中仅作出“收购目的”披露的要求,是不够的。6、对收购者已明确公告收购计划后,目标公司董事会可行使什么权利、应承担何种义务,未作规定在实践中,收购者持有一定股份后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很难对上话,目标公司董事长、懂事甚至会采取不当的手段抵制收购控股。这就使收购者增加了许多不确定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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