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如何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
释义 | 离婚时对残疾人的利益保护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住房处理、离婚时的经济援助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方面。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应以双方协商为主,适当关注残疾人的权益。在住房处理方面,残疾人一方应享有优先权。此外,在离婚时的经济援助方面,应给予其必要的帮助。最后,在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方面,应妥善处理。 法律分析 离婚时对残疾人的利益保护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住房处理、离婚时的经济援助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方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应以双方协商为主,同时适当关注残疾人的权益。在住房处理方面,残疾人一方应享有优先权,例如优先承租等。此外,在离婚时的经济援助方面,应给予其必要的帮助。最后,在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方面,应妥善处理。 结语 离婚时对残疾人的利益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住房处理、离婚时的经济援助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方面。夫妻应该在共同财产分配中充分考虑残疾人的权益,适当关注他们的生活需要。在住房处理方面,残疾人一方应享有优先权,例如优先承租等。此外,还应该在离婚时的经济援助方面给予残疾人必要的帮助。最后,在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要妥善处理,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残疾人在离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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