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规定:1、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2、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3、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4、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5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