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 (1999)7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 (1999)17号]。 二、办理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不足两年,经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属非本人主观原因不能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 三、办理部门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失业保险窗口。 四、办理时间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对外服务时间。 五、办理凭证 (1)《劳动手册》; (2)户口簿; (3)本人书面申请; (4)特殊工种还须持有《有关曾经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失业人员证明》。 六、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的,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时的储蓄卡,在规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15日左右)到银行或邮局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不能领取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