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是暂住证改为居住证了,不是取消暂住证了。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一、具体范围: 1、外省、市到我市暂住的人员; 2、座落在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外地生源学生在校期间未迁入户口的,院校驻地派出所应做暂住登记;在院校以外租房居住的应办理暂住证; 3、拟在暂住地居住3日以上不满30日的做暂住登记,拟住一个月以上的进行暂住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二、办理程序: 暂住人员必须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申报暂住登记,符合申领暂住证条件的,应申领暂住证: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其户口簿带领暂住人员申报; 2、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后申报;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带领承租人持有关证件申报;4、在宾馆、旅店长期包房的,英尺本人身份证到暂住地派出所申报;办理期限:申请办理《暂住证》且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对集体申办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个人申办的,当场发证。《暂住证》为1人1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暂住期满继续暂住的,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