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法偿还债务,如何应对诉讼? |
释义 | 欠债人没有偿还能力,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变卖财产等。如果被执行人仍无力偿还,债权人可以随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被查询、扣押、冻结、变价等,但需保留其生活必需品。法院决定扣留、提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时需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分析 关于欠债人没有偿还能力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应持相关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同时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 1、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 2、采取上述措施仍然不能偿还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结语 在面对欠债人没有偿还能力以及他人拒不归还债务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债务并支付利息或违约金。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偿还,债权人可以随时申请法院执行,并根据情况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同时,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但需保留其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无论是民事判决、裁定,还是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当事人都必须履行,拒绝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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