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房东与二房东产生分歧,其他住户该怎么办? |
释义 |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主要解释了转租合同的有效性和大房东与租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解释,若大房东与二房东已签订租赁合同,在解除合同之前合同有效;二房东与租户签订的合同在解除之前也有效。此外,大房东无权收回租户押金,不得以二房东欠款为由对租户加租。转租必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租金不得高于原租金。未经同意的转租可导致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可以起诉解决,合同具有相对性,大房东与二房东发生纠纷,其他人与二房东的租赁合同不受影响。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若大房东与二房东是否已签订租赁合同,在双方解除或者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之前,合同有效。 2.二房东与租户签订的合同,虽然是转租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二房东与租户间的租赁合同在双方解除或者经法院判决解除之前,合法有效。 3.大房东与租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1)大房东无权收回租户押金。租户押金是基于二房东与租户之间的合同约定而交付的,租赁期满租户不再续租,二房东应按照约定将押金退还租户。租户和大房东没有直接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押金不属于二房东的到期债权;若大房东控制了押金,大房东擅自没收租户押金没有法律依据;由于二房东已经逃跑,押金收不回来,租户可以在押金范围内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免除押金范围的租金给付义务,大房东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变少。 (2)租户租赁期内,大房东不得以二房东欠款为由对租户加租。租户缴纳租金的依据是与二房东的租赁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且经大房东同意,租赁合同期满之前,应按照原合同履约。租赁期外,如果大房东已解除与二房东的租赁合同,租户与二房东没有续约的法律基础,那么租户可选择与大房东续租或者不租。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合法的转租须符合两个必要条件: 合法条件一:转租须经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转租已不属于正常使用的范畴,必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无效。 合法条件二:转租的租金不得高于原租金,确实需合理提高,提高的收入应交给房屋所有权人。租金是房屋的收益,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取得。凡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而转租的,或谋取租金差价的转租,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结论如下: 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六条,若大房东与二房东之间已签订租赁合同,在双方解除合同之前,合同有效。同时,二房东与租户之间的转租合同在双方解除合同之前也是合法有效的。此外,大房东无权收回租户押金,租户在押金范围内可以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租户在租赁期内,大房东不得以二房东欠款为由加租。房屋转租必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且转租的租金不得高于原租金。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的转租行为可能导致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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