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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法办案“十个严禁”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十个严禁”规定:严禁职责范围内有案不立,有警不出,拖延办案;严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体罚虐待案件当事人;严禁通风报信,泄露警务、审判、检察、司法工作秘密;严禁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非工作关系与涉黑涉恶人员往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或伪造案情;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或者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对各类说情、打招呼行为,可第一时间报告单位一把手并转报市委政法委;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他委托人的吃请、钱物、娱乐、旅游等;严禁参与色情性质的活动或陪侍性娱乐活动;严禁参与非法集资、高利转贷、民间借贷及为其提供担保、保护,或者经营、投资入股企业;严禁干警及父母、配偶、子女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参股娱乐场所,或者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第四十六 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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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7: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