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 (二)、严禁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 (三)、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家或者依法处理; (四)、严禁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 (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返还被侵害人的财物; (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 (七)、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严禁对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制止; (十)、严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过程中,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三十五条 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