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征地农民有无权利要求落实失地保险待遇 |
释义 | 行政法 被征地农民有无权利要求 落实失地保险待遇 壹:案件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5815号 贰:裁判要旨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不完全等同于社会保险范畴社会保障权,突出体现在补偿性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征地补偿方式,用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其性质上融合了补偿权和社会保险保障权,作为一种替代货币补偿的方式存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其应履行主体责任,责令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叁:基本案情 郑某堂、高某清系龙王庙社区庙后屯居民。2002年庄河市城关工业园区征用龙王庙社区平房屯庙后屯承包土地。2008年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适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生活补助时,该村委会工作人员刘某海和赵某德到郑某堂、高某清家宣传相关政策,庄河市城关街道龙王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郑某堂与妻子可以办理失地农民生活补助”,郑某堂、高某清的失地保障待遇至今未办理。 肆: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庄河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针对原告郑某堂和原告高某清的失地保险履行法定职责。 二审判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庄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判决 再审判决:庄河市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伍:律师评析 孙承龙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可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为被征地农民履行失地保险待遇的职责。但具体办理部门不是县政府,本案被告也就此点提出了抗辩 在被征收人提起履行之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本案没有分析是否不需要经过前置的申请程序,但在一审判决中明确阐述了“原告一直积极要求参加相关失地保障,故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处于持续状态,不宜认定原告超过起诉期限”。 本案被告虽提出了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判决、不是适格的主体、不具有法定职责、不是保险待遇的发放机关、超过起诉期限、原告放弃自己的权利等抗辩理由,但均被人民法院一一分析驳回,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裁定书)全文值得参阅。 作者简介 孙承龙 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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