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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杀人分尸又抛尸,该当何罪?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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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常州武进发生一起杀人分尸案,2023年7月30日凌晨,30岁女子翟某在吾悦广场2号楼某室内,因生活琐事与26岁女子白某产生矛盾,在二楼房间将受害人掐死,后伙同34岁女子邹某、20岁男子朱某及20岁男子李某在吾悦广场2号楼另一间房内将白某分尸,并于8月1日至2日凌晨,将白某尸块分2次抛入河道。8月2日上午9时,有河道清洁工发现尸块后报警,当晚,4名犯罪嫌疑人被抓。
    翟某仅仅因生活琐事,就残忍的剥夺他人生命,让人不禁感叹冲动是魔鬼。按照我国《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翟某将受害人杀死后,又将其分尸,该如何定罪呢?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从其分尸的目的来确定罪名:如果翟某分尸是为了掩盖自己的杀人行为,则其分尸行为属于杀人行为的后续行为,应当按故意杀人罪来处罚,分尸行为作为量刑情节,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从重处罚。如果翟某平时即与白某有很深矛盾,在杀死白某还不解恨,将白某分尸泄愤,这又会触犯《刑法》规定的另一罪名:故意毁坏、侮辱尸体罪。《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则翟某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两罪并罚。从网络报道的内容来看,翟某分尸的动机很大可能是为了掩盖自己的杀人罪行,故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翟某在杀人后,请来朋友帮忙分尸。而邹某、朱某、李某在得知翟某杀人的实情后,不但没有劝告翟某赶紧向公安机关自首,以取得法律的宽大处理,反而出于情面,协助翟某将白某分尸并抛尸,这几人的法律意识之淡漠,是非之不分,让人难以置信!邹某等三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又如何定性呢?邹某等人协助翟某分尸,其行为涉嫌构成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邹某等人在在将白某尸体肢解后抛弃入河道,依照《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邹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罪。邹某等人协助分尸的目的是帮助翟某毁灭证据,以让翟某免受法律的制裁,则邹某等人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一罪定罪处罚,其协助分尸的行为作为加重情节从重量刑。
    邹某等人重视友谊,本是人之常情,但在朋友违法犯罪后,应当规劝教育,引导其投案自首,在其拒绝投案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才是挽救朋友的正确做法。可是邹某等人却出于朋友义气,是非不分,不仅让朋友在犯罪的泥沼里陷得更深,也让自己搭了进去,令人惋惜。
    #常州发生一起女子遇害分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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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