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者先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才能去诉讼的情况: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商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