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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理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依据是什么?
释义
    被告不适格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即使原告起诉时明确了被告,但被告不适格或错误,法院可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是程序问题,法院可依职权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原告不同意变更且不撤诉,法院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在起诉前需确保符合起诉条件,避免无效起诉,维护司法秩序。
    法律分析
    被告不适格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裁定驳回起诉是因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法律后果是以裁定驳回起诉的形式宣布原告没有诉权,其诉不合法。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首先是承认原告有诉权,其诉是合法的,但根据证据的情况或法律规定,法院认为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请。
    2、《民事诉讼法》108条关于“有明确的被告”,没有要求有适格或正确的被告,只要求是明确、具体。也就是说原告起诉时,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
    起诉条件中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仅仅要求被告明确、确定,虽然被告不适格是程序上的问题,但只有经过案件受理并实体审查后,才能发现被告是否正确,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即原告告错了人,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可参照该条的规定修改民事诉讼法,可由法院主动依职权告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建议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答辩状中写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
    (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
    (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根据;
    (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八)重复起诉;
    (九)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十)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十一)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
    法院可以依职权告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建议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着我国的社会水平的不断发展,民事纠纷的案件也是在不断的增长的,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一遇到问题就起诉,此时也是需要注意符合起诉的条件的,如果是当事人的起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此时也是为了保护司法的秩序。
    结语
    被告不适格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是因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则承认原告有诉权,但根据证据或法律规定,法院认为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请。起诉条件要求被告明确、确定,被告不适格是程序问题,只有经过实体审查后才能发现。法院可依职权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原告不同意变更且不申请撤诉,法院可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应注意符合起诉条件,避免无效起诉,以维护司法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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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5: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