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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终解释权是不是霸王条款
释义
    

法律客观:
    


    北京市工商局揭示了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存在的大量不平等条款。“12315”负责人首次表示,目前在店堂告示中常见的“最终解释权”的说法属于违法行为。此次公布的格式合同及其不平等条款主要集中在4类投诉中,其中对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公共运输等垄断行业的投诉位居榜首,其次是对保险等具有一定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投诉,第三是对商品房、家装、家具等标的额较高的消费品的投诉,第四是对旅游、中介等服务行业的投诉。不平等条款存在的原因是商家设置为自己免责的条款,明确表示发生任何后果概不负责;在条款中限制或者排除对方的正当权利,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不约定消费者的权利;有意为自己设置不合理的权利,而减轻自己的义务;在消费者选择争议的解决途径时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只规定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而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其他解决途径的权利;加入“解释权”一词,规避法律的制裁。目前在店堂告示中常有“某某企业对此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已违反了《合同法》,是在为合同拟定方免责。对于牵涉到消费者利益的宣传条文,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商家有义务将条文的具体内容讲述清楚,并尽量不要让消费者产生歧义和误解。双方发生纠纷,“最终解释权”只是为商家保留了一个解释的机会,并不意味着对条文的最终裁定。任何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解释”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商家无权利用“最终解释权”推卸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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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4: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