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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是所有的忠诚协议都有效
释义
    案件情况
    ××××年××月××日,文某与黄某在××省××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前双方于2015年1月27日签订《婚前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男方若出轨提出离婚,则一次性补偿女方补偿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0);男方与女方若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则男方对女方婚前财产无继承权,同理女方也对男方的婚前财产无继承权;本协议一式两份,具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协议双方签订后生效。2018年3月21日,文某与黄某离婚,同年12月18日复婚,复婚后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黄小某。
    2021年1月起,文某、黄某因家庭琐事多次产生矛盾引起感情破裂,后双方于2021年1月18日起协商离婚事宜,并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通讯工具传递及拟定书面离婚协议等事宜;2021年2月9日,文某、黄某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离婚事宜。2021年3月9日,文某、黄某在相关法律规定的30天“冷静期”到期后前往××市××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债务,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都做了约定。文某、黄某离婚后,双方均依约履行协议内容。
    2021年4月27日,黄某电话联系文某到其办公处处理法律事务,文某在黄某的授意下使用黄某日常所用办公电脑处理文件,才发现黄某与曾姓女子在婚内出轨事实,遂于2021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按《婚前协议书》约定补偿50万。
    主要争议
    1.黄某在“婚内”是否“出轨”
    黄某曾于2020年初与一曾姓女子因离婚诉讼业务相结识并接触频繁,(该曾姓女子微信昵称为“ZZY”,被告微信号为×××,微信预留电话号为138××××1976),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二人的微信聊天中,曾姓女子称被告“亲爱的”、“老公”等,言语亲昵、暧昧,而被告与该曾姓女子微信聊天则表述“为了能跟你在一起,不让你为我担心,我为了能跟她早点离婚,我已经赔出去10多万了,“一日不见,如隔三秋,是我对你的真实写照……”,等等内容。此外,黄某与曾姓女子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先后于2021年2月19日在××酒店开房、于2021年3月5日在××酒店开房。
    2.文某、黄某签订的《婚前协议书》内容是否有效
    该协议约定“男方若出轨提出离婚,则一次性补偿女方补偿金伍拾万元整”,从该协议内容及反映的意思看,该条款属于“忠诚协议”。男女双方在订立类似“忠诚协议”时,夹杂了基于即将缔结夫妻关系产生的感情因素、人身关系因素等,与普通合同有明显区别,因此在认定该类“忠诚协议”的效力时也不应按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认定规则予以认定。
    双方是否忠诚,结合到本案,即为是否由谁率先提出离婚的主张,应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而不应由法律过多干涉与规制,故双方签订的类似忠诚协议的条款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强制执行力;另一方面,文某、黄某双方于××××年××月××日结婚后又于2018年3月21日离婚,再于××××年××月××日复婚,文某、黄某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亦因双方于××××年××月××日的第二次结婚而失效。故文某要求黄某按协议补偿50万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生活实际有些当事人确实会写一些忠诚协议,比如对方如果出轨如何如何,有一些确实是有用的, 但是大部分协议法院不支持,要具体看情况,情况不一样结果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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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 11:5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