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公司法 》对股东行使表决权作了一些原则规定。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 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传统的做法是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这对出资多的大股东是有好处的,而且看起来也公平合理,所以叫资本多数决原则。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缺点,有时候会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或者造成股东会出现独断专行,不利于公司的民主决策。因此公司 法规 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行使表决权的方式。这就给公司股东以比较大的自治权,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可以按照制订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方法行使,而不必按出资比例行使。这对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有很大好处。 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项规定更大地赋予公司自治,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公司有权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自主制订各项规定,法律一般不主动干预。体现私法自治的精神。也为公司根据自己的特点设置有企业自身特色的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了法律上的肯定。 3、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的一些涉及公司的重大决议,会对公司内、外的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有重大风险,以至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作严格规定,从而使公司谨慎行事,对此法律作了强制性的规定,规范这类行为,对通过这类行为的股东会的决议设计了更高的标准。这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存续有很好的帮助。 无论是 有限责任公司 和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都有单独的决策权,但是我们在平时的生活当中也知道,对任何一项事物能不能最终通过是要少数服从多数的。而公司法也明确一些重大事项如果想要通过的话,必须经股东进行表决,同意实施的表决人数在2/3以上的才可正式实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