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没有,这属于滥用职权,是会受到政务处分的,严重的还会被开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 (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