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20)最高法民终774号 裁判观点归纳:合同约定在总造价下浮比例进行结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当事人不能因履行无效合同而获得比履行有效合同更多的利益,故即使合同已经认定无效但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总造价进行下浮。 裁判理由:关于对税前工程总造价下浮5%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适用折价补偿原则的具体做法是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实际履行的合同是2016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该合同约定了“双方议定按(2008)《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的税前总造价下浮5%进行工程结算”,在无证据证明已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对工程总造价下浮5%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当事人不能因履行无效合同而获得比履行有效合同更多的利益。因此,万利公司上诉称协议已经认定无效但仍按照协议约定对税前总造价下浮5%,一审判决前后矛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提醒:工程总价下浮的约定很常见,经常会引起纠纷,各地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也会出现不同裁判。《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例,最高法如此判决是基于诚信原则以及不能因无效合同获利的基本法理作出的判决。站在施工单位角度,想事后通过合同无效推翻先前的下浮承诺,存在极大的风险。 想了解和交流更多建工法律问题吗?请关注作者建设工程行业律师、深圳律协建工委委员、一级建造师、高级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孙童伟,共同交流探讨建工法律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