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但劳动者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作为其劳动仲裁的维权依据。 实践中,虽没有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可以搜集以下材料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据: 1、其他有单位盖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有劳动者姓名的材料,比如单位出具的奖状、考勤记录、会议纪要、内部文件等; 2、劳动者代表单位对外签订的合作合同、介绍信、招投标文件、报税资料等; 3、由第三方机构或国家机关出具、经办的相关凭据、证件,如劳动者的社保缴纳记录、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建造师证等。 以上这些材料,均能替代劳动合同,作为有效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帮助劳动者开展仲裁维权程序。 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