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中均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能否主张利息? |
释义 | 【事实理由】 原告石某与被告吴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吴某因资金周转需要自2013年至2015年间累计向原告借款336万元,并于2015年7月2日分别为原告出具借款200万元和借款80万元的借条各一份,于2022年1月15日为原告出具借款56万元的借条一份。 第一张借条载明:“今在石某手中借到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月息2分),2015年7月2日,借款人:吴某。”后又于2017年6月21日,在该张借条下方书写了:“我同意利息正常计算,吴某,2017年6月21日。” 第二张借条载明:“今在石某手中借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元整,(月息2分),2015年7月2日,借款人:吴某。” 第三张借条载明:“今借石某人民币伍拾陆万陆千元整(¥560000元),同意利息正常计算,以旧条换新条(原条为本金壹拾陆万元,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今未付利息,月息2分),2022年1月15日,借款人:吴某。”双方对上述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诉至本院。 【争议焦点】 借条中均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能否主张利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某向原告石某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三份,上述借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均应确认合法有效。因上述借款均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合计336万元的民事责任。关于利息,原、被告在三张借条中均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故原告可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5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6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给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80万为基数,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6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给付利息。被告吴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吴某偿还原告石某借款本金336万元,并以借款本金5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分给付原告石某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6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给付原告石某利息;以借款本金280万为基数,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分给付原告石某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6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给付原告石某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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