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法》已经失效,《民法典》对近亲的判定是三代以内的直系、旁系亲属为近亲,具体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和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之间为近亲,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妈与侄子之间、舅父与外甥女之间、姨妈与外甥之间为近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