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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区矫正的基本特征
释义
    

法律主观:
    


    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是什么1、执法主体身份模糊和权威的缺失(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主体身份的不明确;(2)没有相关执法装备的;(3)因执法手段有限、权威不足而影响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开展和矫正实施效果的。2、社会调查评估的虚化(1)调查评估的内容、程序、法律效力等等都没有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定。(2)手段匮乏,调查评估流于形式。(3)效力存疑,调查评估意见不被采纳。3、宣传力度不够二、社区矫正的基本对策有哪些1、加大宣传,营造氛围以便使社区群众、社会团体组织进一步认识、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大力营造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2、完善体系,明确职责要进一步完善行刑机构设置,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刑罚执行权的职责和权力。社区矫正的工作对象是罪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种执法行为,作为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持证、挂牌上岗。对社区矫正人员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3、研究制定《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三、社区矫正的目的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2、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3、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通过上述的一些措施解决现阶段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其能更好地服务我们。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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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