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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哪些特点
释义
    基层性:政府通过社区居委会把政府的政策文件及指示精神及时传达给社区成员;社区居委会直接把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反映给政府部门。服务性: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性组织,主要任务是实现社区的有序管理,为社区成员服务。自治性:社区居委会是城市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民主自治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村里法人代表是村长还是书记
    农村的法定代表是村长(村民委员会主任)而非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可以有同一人担任,也可以有两人分别担任。农村的自治组织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原则是什么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一些农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护,与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有很大的关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赋予的一些权力,其实这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
    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能同国家的依法行政相违抗,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同国家的法律相抵触,任何形式的社区民主决定都不能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唯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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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2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