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质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主债权的类型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物的移交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可以补正; 2、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让给质权人;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和实现质押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产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首先抵消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