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近处理了一起金融借款中介合同纠纷,在当事人的合同中有这么一条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须支付人民币10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看了这个条款,不知道会作何感想。我觉得有个很经典的事情可以类比我们今天的这个案件,有个小伙子李四找到婚介所的张三,张三说婚介所的优秀姑娘很多,李四就签了合同,合同中约定,李四必须从张三的婚介所介绍的姑娘中挑一个结婚,这个合同不可撤销,撤销了就是跳单,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10万元。但是李四很快就遇到了一个心仪的姑娘,但是不是婚介所介绍的,问题来了,李四能跟这个姑娘结婚,并不付婚介所违约金呢?当然可以了。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提供的合同约定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相关条款应属无效。贷款者当然可以去找其他的银行贷款,李四当然可以找不是婚介所介绍的姑娘结婚了。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