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如何构成的? |
释义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即主体是办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明知是持伪造、变造的护照、偷渡等手段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62条解释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是指为偷越国(边)境的人提供交通工具、食宿条件、线路图纸、引领带路等条件和方便的行为以及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偷越国(边)境所需的证明文件等各种条件的行为。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本款规定的行为一般是故意的行为,如果不知道是偷渡客而提供上述条件的,不构成本条规定的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本身是违反国家关于国(边)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如果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提供条件,就是帮助他们实施违反国家对国(边)境正常秩序的管理,理应受到禁止。 二、云南偷渡未遂一般怎么处理 1、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2)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3)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4)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2、情节严重的成立犯罪。偷渡未遂的判刑,是可以比对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是危害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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