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设置个体医疗机构,向卫生局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和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在获取了《批准书》后,再准备相应材料,才能申请《执业许可证》。而当中不少材料是重复的。因此现如今的政策去掉了 获取《批准书》的过程,可以直接申请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大大提高了机构获取资质的效率,缩短了审批所需要的时间。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