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罚金的缴纳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一)自动缴纳。这是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二)强制缴纳。这是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三)随时缴纳。对于不能一次性足额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这一方式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的实现。缴纳罚金不受刑罚时效的限制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对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刑从而更好地发挥罚金刑应有的惩罚作用。(四)减免缴纳。在判决生效后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天灾人祸等等)按原判决数额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罚金的缴纳方式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方式如下: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刑法对罚金的缴纳有什么要求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如何缴纳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所判处的一种经济制裁刑罚手段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判处罚金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便于执行。一般来说如果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期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至于缴纳的期限及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而且如果采取强制缴纳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上缴国库。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 罚金怎么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缴纳有哪些几种方法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该内容由 贾彬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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