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标投标合同中的债权转让和合同解除有何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过程中,债权转让和合同解除都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债权转让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如收款权等,转让给第三人。合同解除则指的是当事人同意终止合同的履行,从而使合同的效力消失。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债权转让是在合同履行期内将权利的享有者更换为第三人,而合同解除则是在原来履行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此外,债务人的义务并没有因为债权转让而发生变化,而解除合同则意味着双方不再需要履行原来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转让权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未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应当及时返还标项保证金。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债权人的要求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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