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做什么? |
释义 |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即: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搜集犯罪线索及证据的侦查阶段、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起诉的审查起诉阶段、由法院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案件进行审理的审判阶段。 一般情况下侦查阶段为三个月左右。主要包括刑事拘留以后的30+7天,以及执行逮捕后的两个月左右时长。这一阶段主要是侦查机关通过侦查,搞清案件基本事实。如:基本犯罪事实情况、参与犯罪人数、各自的危害程度、有没有自首、前科等。 在侦查阶段,事实上,当事人的家属如不请律师,除了等待以外,很难了解相关信息。而且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那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做什么呢? 1.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需要侦查机关许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 2.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期间可以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相关意见。 3.辩护律师可以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提出听取意见的要求,当律师提出相关要求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4.辩护律师可以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向侦查机关提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要求,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侦查机关应当附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委托辩护的时间及辩护人的告知义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八条【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批准逮捕中的讯问、询问与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听取律师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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