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留所物品管理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人犯近亲属送给或寄给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的处理方式,必须经过详细登记和办理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不允许收留的物品将被当场或登记后退回。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拓展延伸 拘留所财物管理规定 《拘留所财物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拘留所内财物管理而制定的一套规定。该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拘留所内财物的安全、合法、有序管理,维护拘留所的正常秩序和公平公正的执行工作。根据该规定,拘留所应建立健全财物登记、保管、核实和处置等制度,明确财物的来源、归属和使用范围,加强对财物的监管和防护措施。同时,规定了财物的登记、存放、交接、清查等具体操作流程,确保财物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此外,拘留所还应加强对财物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通过《拘留所财物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拘留所内财物的安全,提升拘留所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了人犯近亲属送给或寄给的物品管理办法,保障了人犯权益的同时,也加强了看守所对物品的监管和保护措施。《拘留所财物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拘留所内财物管理,确保了财物的安全、合法和有序管理。通过严格的登记、保管和核实制度,拘留所能够提高财物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维护拘留所内秩序的正常运转。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于保障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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