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根据有关的规定,下列事项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须办理公证:1、使用权的转让、出让、抵押;2、公开招标;3、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抵押、赠与、继承;4、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5、以不动产、机器设备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合同;6、个人存款的继承;7、股票的继承、赠与以及与股票权益有关的委托,票据拒绝证书;8、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创立大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9、企业的承包、租赁、拍卖、兼并;10、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的转让及使用许可;11、涉外收养和认领亲子;12、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彩票的发行及开奖;13、重大工程项目承包、基建、设计合同;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公证的事项。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撤消、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办理公证;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和文书须办理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