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贿人抖出受贿人是否还构成犯罪? |
释义 | 行贿人抖出受贿人是还构成犯罪,并且构成行贿罪,只是说供出受贿人是属于提供相关的线索,可以在自己的量刑过程当中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行贿人是可以直接举报受贿人的,但建议你搜集相关证据。并且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一、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实生活当中,行贿人员和社会人员他们是属于一种相向的关系,就是因为有行贿的行为才有受贿行为,因此对于行贿罪和受贿罪都必须要严厉惩处。但同时也需要看到的是,受贿人员他们可能经常会被行贿人员提供一定的线索,所以使我们案件的侦查速度非常快,所以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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