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锡|律师一张图告诉你: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应该怎么处理 |
释义 | 票据丢失流程图 #银行承兑汇票# 今天我们要给大家讲一个财务管理上的法律问题。这问题是什么呢?承兑丢失了后果严重吗?这问题是汇票和支票丢了应该怎么办?那么汇票丢失在实务当时有发生的。那么一旦丢了汇票,财务人一定会很着急,老板也会很着急。这个时候到底该怎么办呢?我们来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来讲解一下。 张杰是 A 外贸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某次出差途中丢失了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金额为人民币 80 万元,出票人是中国银行上海某支行,持票人是 A 公司,付款人是中国银行杭州某支行,未向任何单位背书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张杰应该怎么办?也就是这张汇票丢了应该怎么补救? 那么我们把相关的法律条文做了一下,整理,制作了一个思维导图,让大家知道丢失票据以后应该如何来补救。我们来看一下这张表格总共是分六步。 第一步,向付款行申请挂失止付。付款行是谁呢?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例,这里的付款人指的就是这个付款行,也就是中国银行杭州某支行向付款行申请挂失止付,也就是要到杭州去向这家中国银行的某支行申请挂失止付。 第二步,挂失止付以后,由付款行出具挂失止付通知书出具挂失止付通知书,然后再持挂失止付通知书于 3 日内向付款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就是还是杭州那个银行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就是一般我们所说的区县的法院去申请公示催告,要启动公示催告的程序。 第三步,由法院在 3 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是 60 天,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 60 天。接下来公告期满以后无权利申报,就是没有人到法院来说这个事情好像这个汇票在我这里。那么自公告期满次日的一个月内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丢失的这张票据权利被判决消除了,所以叫除权判决。 第四步,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后,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可以向付款。行就刚才我们所说的杭州的支行主张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这个时候等于要求他可以付款了,付款给这个持票人。那么整个的一个程序就走完了,也就自己的损失可以被弥补回来了。 公告期内如果有人来申报权利,这个时候法院就要对她们的这个相关的权利作出一个审理了,这个时候公告就不再进行公告了。就对他们的案子作出审理,各自来提交证据证明。这个票据我是怎么取得的?是不是合法取得的?到底票据的权利应该是谁反映要通过一个案件来作出审理和判决来决定,到底是谁有权来获得票据上的相关的权利。 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应该怎么处理?纸质承兑丢失了怎么补办?我们整理的一个操作流程,都是根据票据法整理出来的。那么票据法当中所调整的这个票据是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所以这个程序都是一样的。当然这里面有些程序也是这个民事诉讼法当中的一些规定,我们是做出了一些个收集整理以后来直接把这个结果来告诉大家。因为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个比较晦涩,比较难懂,所以一般人看起来会觉得比较费劲。所以我们整理了以后让大家感觉到可以一目了然。这个就是关于票据丢失的一个弥补的手段。那么大家记住这个六步就知道该如何操作。当然在这个过程当中,比如说向银行要提供些什么材料,到法院去提起这个公示催告需要提交些什么材料文件等等,这个银行和法院都会有些具体的规定。那么可以向相关的机构做出咨询。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江苏无锡王艺娟律师 公示催告程序为: 一是申请。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其中票据的付款地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人所在地。 二是受理并公告。法院经审查决定公示催告后,通知票据付款人暂停支付,并在3日内以文字形式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时间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长不超过6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的行为无效,收到支付通知的付款行和代理付款行不予付款。 三是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应裁定终结程序,向申请人和付款人发出通知,由票据权利人凭法院通知向付款申请人请求付款。 四是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做出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票人重新获得票据权利,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如果公示催告的权利申报人与付款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可由申请人或付款人向人民法院进提起诉讼,失票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后,转入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的被告具有特殊性,既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在普通诉讼中,票据丧失期间的转让行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行为有效,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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