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10月新规速递 |
释义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 2023.08.29 发布│2023.10.01 实施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等行为。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 公安部│公安部令第167号 2023.08.25 发布│2023.10.01 实施 《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于10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从接收、羁押、调查、通信会见、解除羁押、执行遣返等方面规范非法移民遣返机构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依法对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以及被决定遣送出境、驱逐出境但无法立即执行的外国人开展身份调查、执行遣返。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教育部│教育部令第53号 2023.08.23 发布│2023.10.15 实施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于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学科类校外培训、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等七类情形将被从重处罚。 《办法》还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3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2023.07.28 发布│2023.10.01 实施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八个章节。 《办法》明确了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 2023.08.22 发布│2023.10.01 实施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建立检测机构许可制度。规定资质审批应当经过许可机关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阶段。全面规范质量检测活动。规定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多方委托,不得转包、违规分包,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不合格项目应及时报告,不得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明确禁止检测人员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修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08.21 发布│2023.10.30 实施 新修正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于10月30日起施行。修正的主要内容涉及了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2个方面。《规定》扩展了特殊消防设计范围,提高了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要求,优化了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及消防验收备案流程。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2023.08.08 发布│2023.10.01 实施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其中包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2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023.06.26 发布│2023.10.01 实施 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禁止标识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等内容。 《办法》还明确了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的9种情形,增加了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并列举了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情形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023.09.05 发布│2023.10.01 实施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于10月1日起施行。《准则》和《守则》特别强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服务,不得与被鉴证人、被审查人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涉税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管资〔2023〕221号 2023.09.12 发布│2023.10.01 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遵循总额控制、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规范高效的原则,公务出行应当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强调要将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公务用车管理的全流程、各环节,节约高效保障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需要。 其中,《办法》强调要加强越野车、租用车辆等特殊事项管理,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等12个“不得”的管理要求。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交办运〔2023〕52 2023.09.13 发布│2023.10.01 实施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于10月1日起施行。《标准》将指导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财政部│财金〔2023〕75号 2023.09.04 发布│2023.10.01 实施 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上限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上限由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预计每年可带动约100万人创业就业。 与此同时,优化小微企业新招用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15%调整为10%,超过100人的企业由8%调整为5%,适当放宽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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