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的监护人可以给孩子改姓吗 |
释义 | 一、离婚后的监护人可以给孩子改姓吗 《民法典》规定:子女可随父姓或随母姓。一般情况下,孩子的名字要经过父母双方同意才能决定,所以,改变名字,也要经过家长双方同意。家长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改变孩子的名字。 按照《关于子女姓氏变更问题的复函》([81]法第11号)的相关精神,夫妻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一方更改子女姓名,对于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并改变其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不予受理,如果对方要求恢复孩子原来的名字,并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所以,离婚后子女改姓,未经对方同意,养育子女一方无权单独变更,即使变更,对方也有权起诉变更。 离异后子女改姓,对方不给抚养费等可以吗? 规定,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子女,另一方支付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作出裁决。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也就是说,不管孩子姓是谁,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离婚后不能因子女改姓而给予抚养费。若子女由父姓改为母姓,父亲不给抚养费,当子女的母亲可先与子女父亲商议,协商不成,可到法庭起诉,以支付子女抚养费。 二、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名,怎么办? 1:去公安部门申请恢复原来的名字。 2: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原来的名字。 三、离婚后子女改姓,如何办理手续? 法定成年子女有权自行变更名字,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须经监护人双方协商。 因此,要想让孩子改姓,就需要两个简单的步骤。 第一,与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商议,并要求获得书面同意的证据。另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则需取得子女的同意,但若已满18岁,则需取得子女同意; 第二,必须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机关必须在双方签署同意后,方可为子女改名。 不然的话,一方没有权利为子女改姓、改名,户口登记机构也不会办理手续。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时,户籍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起诉改名方和户籍处理机构。五、离婚后子女户口怎么办? 1.子女在离婚后的抚养权归谁,子女的户口随谁而去。 2.子女如未满18岁,需由父母代为办理户口迁移。 3.如果子女已满18岁,则可以自行前往户口迁移。 4.年满18岁的,可以单独立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派出所申请办理。 四、协议离婚后子女的户口,怎么办理? 一般说来,离婚后子女的户口随抚养权一起转移。假设有户口迁出的问题,拿离婚证.户口簿.孩子出生证到派出所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再带离婚证到需要迁入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迁入证明,并且到同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领取后,去派出所开一张“户籍迁移证”,然后带着“迁移证”去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离婚后的儿童户口发生冲突或者延误,那么孩子的户口应该如何处理? 1.协商后,先与对方协商,在他的合作下户籍所在地办理儿童户口; 2.提起诉讼,如果要上法庭起诉,可根据法院的判决或离婚协议提出起诉。 不过,各地对于离婚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有不同的规定,如需准备哪些材料和证明材料等,如果办理离婚户口迁移手续不清,也可到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咨询。 最后,要提醒大家,无论是孩子改姓还是迁出户口,没有共同居住在一起的一方还是要给孩子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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