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因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经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可以裁减人员。企业裁减人员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本人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有以下三种人员,在裁减时,应当优先留用: 第一个是与用人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三种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法律客观: 《 企业破产法 》第113条,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 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 、基本 医疗保险 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 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