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王某欠田某20万元并写下欠条,还款日期届满王某无力偿还便持刀来到田某家,威胁其交出欠条,并当场逼迫其写下收条免除债务,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欠条属于刑法数额不大但是值得刑法优先保护的财物,在特殊类型的盗窃罪中予以保护保护,如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入户盗窃。本案中王某持刀威胁田某交出欠条,此时王某行为构成抢劫罪,此时该欠条并不属于抢劫了债权,而是刑法规定的值得保护的财物。 对于王某威胁田某写收条的行为属于抢劫了财产性利益,其逼迫田某放弃了债权请求权,尽管在民法上田某并不会因此丧失债权,但该行为仍属于实事层面的财产性利益。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抢劫了不同的对象,应重罪吸收轻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王某行为属于抢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