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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